健康环境公众教育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推动城市环境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提高中国公众生态文明素养和促进公民权益的保障,特组织成立健康环境公众教育促进会(简称“ 健康环境 ”)。
第二条 本促进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以亲众、务实、创新的教育、调研、帮助项目组织和鼓励公民实践绿色、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生态道德观念、社群文明进步和健康生活能力的全面提高,追求、实现人居生态环境及城市社会的健康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促进会在开展各个项目与活动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努力遵行并创造有益于社会环境健康发展的道德新风尚,树立良好、公正、健康的组织形象。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组织活动范围
第六条 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公众环境健康意识;增强国民综合素质与行动实践。
第七条 开展社区、学校环境安全与健康素质教育项目;开办社区环境管理者和素质教育工作者以及相关志愿者培训项目。
第八条 关注涉及公众环境的健康 、安全 、文化 、生活利益受损害的事件与弱势群体,进行案例采集、调查、研究和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 自行或协助筹划、组织社区公众参与的环境健康行动与合作交流。
第十条 本促进会活动地域为:城市社区、大中小学校、公众文化教育场所、城乡结合地区。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职权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设立有:顾问团、理事会、管理部、项目实施部、监督评审组、志愿者协作部。
第十二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有理事长一名,总干事一名,名誉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组织的需要,聘请著名社会活动家、各领域内专家学者、企事业高层管理人担任名誉理事、顾问,组建指导业务方向的顾问团。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修改本促进会章程;
(二) 推选理事、总干事、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
(三) 审议本促进会各项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对即将开展的项目论证和最终决定,确定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
(五) 听取、监督各项工作进展和内部管理,提出合理建议与措施;
(六) 决定本促进会的终止事宜;
(七) 决定本促进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理事、总干事、理事长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总干事和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认可本组织的章程和工作方向,愿意为我国的环境健康事业付出努力;
- 必须是本组织创办以及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 在公民社会、公益领域、企业界或本组织中有较大影响力,思想素质较高、作风稳健、工作踏实、认真负责;
- 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能坚持和妥善地处理组织的决策工作;
- 遵守法纪与社会公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 负责本促进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对外的重大会议;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代表本促进会参加重要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条 本促进会总干事是“ 健康环境公众教育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总干事为机构专职工作者,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总干事行使以下职权:
- 主持管理办事部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 提名项目实施部各项目负责人,管理各项目活动的具体实施;
- 提名和邀请监督评审组成员,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组织项目监督评审小组;
- 决定机构专兼职人员、各小组负责人的聘用、辞退与其工作的确定;
-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代表机构出席相应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促进会管理部作为对资金筹募、管理和对项目统筹、人员管理的部门,实行总干事负责制,确定工作人员聘用和工作安排。管理部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促进会经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和开展的各类项目,由管理部、项目实施部、志愿者协作部相互配合,协同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公益项目公正透明的运作,在某个项目实施期和结束后,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由项目资助方、项目监理人员、受益方代表组成的临时性项目监督评审小组。审查该项目的公正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根据工作和项目实施需要,使用和招募社会志愿者从事公益服务,并建立健全志愿者登记、管理和资金补助等实施办法。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的资金财物来源:
- 接受关注社会环境健康、公民素质教育、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内外公益机构、基金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助;
- 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友好人士的捐助;
- 接受社会各界其他组织、团体及公民个人的捐助;
- 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的资金用途:
- 用于本促进会在工作活动领域内开展有益环境健康的公益事业;
- 用于支持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促进环境健康的各项公益活动;
- 用于本促进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财务管理和使用制度,接受和配合公民社会和捐助人的核查要求,定期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促进会的资产。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执行。兼职人员的各项补助按照机构内部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过半数以上理事提出,全体理事会成员审议表决通过后,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组织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的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和机构管理者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活动终止前,须妥善了结正在施行的各项工作。随即成立本促进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新的工作项目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产生,须包括二分之一的理事代表,顾问团代表两名,工作人员代表三名,公证机构代表一名。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该章程经本促进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促进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