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环境公众教育促进会
理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健康环境公众教育促进会(简称“本会”)作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组织,其宗旨是以亲众、务实、创新的教育、调研、帮助项目组织和鼓励公民实践绿色、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生态道德观念、社群文明进步和健康生活能力的全面提高,追求、实现人居生态环境及城市社会的健康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本会理事会是最高的权力与管理机构。
第二条 为充分保障本会基于工作宗旨的健康发展;为吸纳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实际支持能力的有识之士加入本会公益事业;为全面明确、规范在任理事的职责,根据本促进会章程与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理事公约之条款。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理事,包含本会理事会所有成员,即理事长、总干事、理事(既个人理事和企业理事),但名誉理事可根据其具体情况不受此限。
第二章 理事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本公约所指理事均为自然人,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成为本会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 认可本会的章程和工作方向,愿意为我国的环境健康事业付出努力;
- 是本会创办以及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 在公民社会、公益领域、企业界或本会中有较大影响力,思想素质较高、作风稳健、工作踏实、认真负责;
- 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能坚持和妥善地处理组织的决策工作;
- 遵守法纪与社会公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本会理事资格的取得:
1、由本会邀请以及在任理事推荐提名两种方式;
2、在本会创建、发展过程中,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有资格成为本会理事。理事任期从签署理事登记,同时获得聘书之日算起。
( 1)在有2/3以上现任理事出席的理事会上,由2/3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通过;
( 2)以己专业学识和思想共识、较强的工作能力、社会影响及资金等其他资源为本会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
( 3)在扶助公益原则基础上,每年向本会捐助支持资金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企业,本单位有权决定由其负责人或委派代表应本会邀请加入理事会,作为本会企业理事。
第三章 理事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理事长的职权:
1、全面负责本会工作,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对外的重大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促进会参加重要的社会活动。
第八条 总干事的职权:
1、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专职工作者;
2、主持管理办事部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3、提名项目实施部各项目负责人,管理各项目活动的具体实施;
4、提名和邀请项目监督组成员,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组织项目监督小组;
5、决定机构专兼职人员、各小组负责人的聘用、辞退与其工作的确定;
6、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代表机构出席相应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 理事的职权:
1、出席理事会议,参与本会的决策、审议、监督、推广、资金支持等工作;
2、遵照本会公益理念,协助机构建立发展所需的资源和社会参与支持的渠道;
3、维护本会良好的公众和社会形象,维护本会名誉和应有的权利;
4、作为本会理事会成员,享有理事会工作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5、在理事会上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名新的理事候选人。
第四章 理事资格和职责终止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将终止其理事资格与职责:
1、因时间、身体状况及其他主客观原因无力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提出书面辞职的;
2、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议,或未能履行理事公约规定的职权和机构工作正当要求,理事会决议令其自动离职的;
3、严重损害本会或其他理事成员声誉与形象的;
4、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再作为本会理事的;
5、经理事会通过,2/3的理事签署书面决议表明已被辞退的,其理事资格和职责自行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理事受聘之日送呈本人,即视为自愿遵守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一半以上的理事提议,理事会2/3以上人士表决通过可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会理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健康环境公众教育促进会
2005年3月2日 重新修订 |